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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子书画院章程

时间:2011-02-09 10:1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老子书画院。   
第二条 中国老子书画院是非营利性书画院。初始资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副主任苏清杰教授任行政院长,中国书协理事、湖北书画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尤中会教授任业务院长。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中国老子书画院的宗旨是:继承、弘扬和发展传统书画艺术,不断促进和提高当代书画家艺术水平,为繁荣中国书画艺术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五条 中国老子书画院以道法自然为核心,坚持书画艺术为中华文化的全面复兴服务。在“百花齐放,百艺争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全国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书画家、书画爱好者,为繁荣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而尽心尽责尽力。   
第六条 中国老子书画院秉承“为书画家服务、为书画艺术服务”的工作原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与书画艺术相关的社会活动。  老子书画院名誉院长张桂枝作品选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书画艺术的创作特点和书画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开展书画创作和书画研究,并为签约本院的书画家提供更为宽阔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八条 积极弘扬中国画、中国书法以及油画、版画等各种书画艺术,尊重书画艺术规律,积极探索新的书画院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进一步繁荣书画艺术事业。   
第九条 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不断充实书画院实力,通过网站宣传、平面媒体、电视媒体,以及展览、讲座、座谈、笔会等多种形式,探讨和交流书画艺术创作经验,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书画艺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书画家的创作水平,力争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书画作品,提高我国书画艺术的整体水平,把国内的优秀书画人才和书画作品推向全国以及世界。
例如可在如下方面做出努力:   
1. 画院网站--中国老子书画网为每位加盟书画家开设独立网页。   
2. 根据书画家的艺术水平由专家委员会评选决定,择机为书画家举办个人画展。   
3. 积极组织优秀作品全国巡回展,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4. 向知名拍卖公司推荐,选送优秀书画作品参加拍卖会。   
5. 外地书画家来京,可免费安排食宿。   
6. 在自有杂志及其他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书画家的优秀作品。   
7. 每年选定30名加盟的书画家量身定制宣传,每名书画家在新浪、中国、光明、凤凰等知名媒体免费见稿不少于200次。每稿不少于1500字。   第十条 维护本院加盟书画家的合法权益,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定期开展为加盟院士排忧解难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共谋发展与壮大书画产业之大计。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二条 本院成员实行院士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凡国家级书协、美协会员以上资格,或省级书协、美协理事以上且有成就的书画家,以及各大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授、知名书画评论家等,承认本院章程,并自觉接受老子书画院所规定的任务,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成为本院院士。个别优秀者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 成为本院会员的程序  老子书画院院长尤中会作品选
(一) 提交入院申请;   
(二) 书法家提交四尺整张以上的作品不少于5幅,美术家提交四尺整张以上的作品不少于3幅(工笔画不少于1幅);多者不限。   
(三) 经本院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交院秘书处备案;   
(四) 提交入院申请20日内,由本院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1.享有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部分展会的权力。   
2.享有书画院推荐的在各级媒体发布有利于提升知名度文章的权力。   
3.免费使用本院的书画创作室和展览室;   
4.享有本院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6.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的权力。   
7.签约院士享有书画院对其进行全面包装、策划和作品推广的权力。   
8.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院士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院士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院章程;自觉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2. 作为本院的院书沄家院士,每年为书画院提交四尺整张的作品不少于5幅,美术家院士提交供四尺整张的作品不少于3幅。   
3. 积极参加和协助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公益活动。  老子书画院名誉院长王晓银作品选
4.在参加个人组织的书画联谊活动中,有积极宣传老子书画院的义务。   
5. 及时发现和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加入本书画院。   
第十七条 院士不履行基本义务,经本院提示后,仍不参加活动者,或每年不上交作品者,视为自动退院,并无条件收回院士证书。同时,不得再以本院院士的名誉开展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犯本章程或损害本院名誉者,经院务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终身会员和终身艺术顾问   具有较高的书画造诣和威望,热心参加或指导本院工作的老一代书画艺术家和书画评论家,以及为本院作岀特别贡献的中青年书画家,经本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院终身院士或终身艺术顾问称号。甚至荣誉院长、终身荣誉院长等。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本院在组织上由院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企业委员会组成。院务委员会是老子书画院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由院长直接聘任。院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计财处、资讯处、组联处、官方网站和老子书画杂志等6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 决定本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非经营性收入方案、公益捐赠方案和经营性收入方案等。    
3. 决定本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 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 决定修改和完善本院章程。   
第二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特聘专家、艺术顾问和本院优秀院士组成,有提供专业咨询、评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委员会成员由热爱书画艺术且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组成。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公益性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1. 企业委员单位出资(5万元人民币/年);  天津美协副主席作画老子书画院
2. 社会赞助(最低10万元/年);   
3. 书画义拍等活动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来源主要以下几个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院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家待遇,另行议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院务委员会通过终止决议,院长签字许可。   
第三十三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体领导同意。本院终止动议须经院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前,由秘书处聘请社会专业清算机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除去必要的场地、人员成本等开支外,由院务委员会妥善安排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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