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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画家索铁生致广大网友们的公开信

时间:2012-06-20 11: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2年6月14日,作为索铁生的代理律师以电子邮件和网络公开两种形式向吴俊传达了《关于“吴俊牡丹花”发帖侵害索铁生名誉权的严正声明》。希望吴俊正视自己的侵权行为,履行删帖消除影响、公开向索铁生道歉的承诺。
广大网友们:
  针对吴俊以网名昵称“吴俊牡丹花”,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的“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我的作品在网络上大肆宣传?”、“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我的画在视频宣传自己!可耻!”、“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吴俊)作品在网络宣传!还骂人?”等网贴,是一件捏造实事、恶意诽谤洛阳画家索铁生的侵权事件,严重诋毁了我委托人索铁生的名誉。受我委托人索铁生先生的委托,现向广大网友发布本次事件的始末与初步处理结果,以示公允。
  2012年6月11日,我委托人索铁生在外地采风期间接到朋友电话,称有人在网上发帖说“洛阳画家索铁生盗用‘吴俊牡丹花’的画在宣传自己等等”,网贴中涉及多处侮辱索铁生的内容。我委托人身处他乡无法上网,就打电话到中国文化艺术网洛阳客服部门询问情况,后据网站值班客服答复说,确是一位昵称为“吴俊牡丹花”发的帖,还配发有图片是中国文化艺术网公益性教学视频《名家教你画国画》栏目片头的截图和发帖人的原作图片,内容还有“竟然吧我的落款名字都改掉了!”等等。
  6月12日上午,我委托人接到中国文化艺术网洛阳站负责人就此事件调查后的正式回复:
  一、网帖中的视频截图显示内容为中国文化艺术网公益性视频栏目——《名家教你画国画》之《索铁生——跟我学画牡丹(上)》教学视频栏目片头中的内容。经过调查并与发帖人发布的原作图片进行比照,是由于网站后期制作人员没有完全按照操作流程执行,将自己下载收集的图片混入栏目素材库,并在制作教学视频的片头过程中误用了发帖人作品的局部素材。在通常情况下,网站在接到并核实此类版权声明后会立即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或经版权所有人同意后署名使用。但此次事件发生前,网站方面没有接到任何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的版权声明等。在获悉事件发生后,网站立即修改了视频栏目的片头,对视频后期制作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二、网帖中发布的视频截图仅是上述栏目片头的一部分,与索铁生教学内容无任何实质性关联。而“吴俊牡丹花”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的“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我的作品在网络上大肆宣传?”、“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我的画在视频宣传自己!可耻!”等言论完全是偷换概念的侵权行为。
  三、对于发帖人所称的“竟然吧我的落款名字都改掉了!”内容不属实。在十余秒的片头中共用了几十种素材制作,仅截图的两秒钟就用了虚化的笔墨、书法、牡丹花头等素材,并无改动所谓“吴俊作品”落款之实。
  四、网站对于发帖人在索铁生官方网站留言栏中含有诋毁、侮辱性的语言已截图存底后删除。
  我委托人回到洛阳后,对事件初步了解得知,截止6月13日傍晚,短短的两天时间,吴俊在网络上所发布侵权的网帖数量达到200余条之多,其公然侵权的行为几近疯狂。发帖内容更是随意捏造,所谓“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我的作品在网络上大肆宣传?”云云,根本无从说起;“洛阳画家索铁生竟然盗用(吴俊)作品在网络宣传!还骂人?”,我委托人与吴俊素不相识,对所说他(吴俊)的老师也根本不认识,至今也没有与吴俊通过电话,更没有进行跟帖、发表言论,骂吴俊之说从何而来?吴俊所发帖中多处污蔑我委托人,也误导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在留言中多带声讨、辱骂索铁生的内容,给我委托人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
  2012年6月14日,我们作为索铁生的代理律师以电子邮件和网络公开两种形式向吴俊传达了《关于“吴俊牡丹花”发帖侵害索铁生名誉权的严正声明》,并与吴俊本人通过电话和QQ进行了沟通交流。
  在与吴俊本人交流劝说后,吴俊也认识到他的不当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名誉权,答应按照《严正声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网贴、发表公开道歉等。
  在此后的几天中,我们也关注到吴俊在履行删帖义务的同时,也在含糊其辞的“公开道歉”,但却一直在网帖中使用“关于索铁生盗用吴俊作品一事始末(吴向索道歉)”、“洛阳画家索铁生盗用吴俊作品前后真相(道歉)”等题目发帖,还称“是一场误会!”、“介意多方压力和影响!请求给予拆除!”等等。一边是请求宽限删帖时间,一边却是混淆视听的发“道歉贴”,不知吴俊欲以何为?
  我委托人表示已经原谅了吴俊的无知行为,但并不能容忍吴俊耍小聪明继续侵权的事实。不得已,我委托人只有发布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同时,我们也再次严正告诫吴俊,你由所谓的“受害人”成为真正的侵权人,均是由你本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希望你能正视你的侵权行为,正确面对履行删帖消除影响、公开向索铁生道歉的承诺,而不是含糊其辞、混淆视听的继续侵犯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符继隆、张丹丹 律师
                              2012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卓艺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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